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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原走在法庭内,漫步了起来,“裁判长,请容许我进行举例说明。假如,我是一名漫画公司的员工。我每天向公司交上需要完成的画作以后,便用闲暇时间在电脑公司的设备上,进行个人的漫画创作。”
“在这个例子之中,固然我使用的是漫画公司的鼠标、漫画公司的电脑、漫画公司的绘图软件。然而,在这种情形下,我创作出来的漫画,难道是属于漫画公司的职务作品?”
“显然不是。”北原自问自答道。
“再比如,我领着报社的稿酬,进行写作。这是否意味着,我在闲暇时间创作出来的就属于报社的职务作品?这更加不可能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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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北原的举例之下,法庭内许多听者的好奇心已经被吊了起来。方才这两个例子中创作出来的作品,显然都不是职务作品。但问题在于,它们为什么不构成职务作品。而它们之间又同下川使用大学资金进行报销,有什么样的关系。
感受到了听者想要求知的感觉,北原的笑容又浓郁了几分。
因为这正是将己方的法律观点,进行输出的最佳时刻。
北原抓住这个机会,提高声音道,“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,并非代表作品一定就构成了职务作品。其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,分别是依附性和专门性。”
“所谓依附性,就是作品的创作是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。比如,你要进行一个机械精雕作品,如果公司的精密机床,是完成这个作品所必须要用到的精密仪器。那么依附性,就在于这里存在了。”
第五十三章开胃菜
“而另一个条件,就是专门性。换句话说,公司所提供的资金、技术是否专门用于该作品的创作支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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